台行*机构“博弈专法”草案:未满20岁禁入*场
【核心提示 】台湾行*机构会议2日通过“博弈专法”草案,明订未满20岁禁止进入观光*场,而经配偶、四代以内旁系血亲申请,也禁止有*瘾、嗜*者进入*场。
中新5月2日电台湾行*机构会议2日通过“博弈专法”草案,明订未满20岁禁止进入观光*场,而经配偶、四代以内旁系血亲申请,也禁止有*瘾、嗜*者进入*场。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湾行*机构会议今天上午通过“观光*场管理条例”草案,将送立法机构审议。草案明订观光*场附设于国际观光度假区内,面积不得超过5%;观光博弈业应与经主管部门核准的国际观光度假区投资计划申请人为同一公司。
观光博弈业取得特许营运执照后,始得经营观光*场;观光*场特许营运执照有效期限30年。各离岛*场特许营运执照张数,依行*机构核定各该离岛得设置的国际观光度假区家数定之。
草案规定,从事博弈活动以筹码或现金为限;观光博弈业不得接受客户以现金卡、信用卡及其他签帐工具支付从事博弈活动的筹码或现金。*场内禁止设置自动提款机、自动贷款机及其他提供预借现金服务的机器设备。
草案明订未满20岁、受监护或辅助宣告尚未撤销、任职于主管部门或专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博弈业或其关系人等人,禁止进入*场。
博弈业者得禁止任何人进入其所经营的观光*场,必要时,并得将其列入禁止进入名单。
草案也明订,观光*场所在地的县市府得考虑对当地居民的影响,经当地县市议会通过后,制定自治条例,限制设籍该县市的居民进入观光*场。但从事工作者,不在此限。
为防止个人因从事博弈荒废工作、家庭,草案规定,专责机关对因嗜*、沾染*瘾或因从事博弈而危害其利益者,得依其配偶、四代以内旁系血亲或最近一年内有同居事实其他亲属之申请,禁止其进入*场。
草案规定,专责机关得依职权或债权人申请,禁止现正接受当局生活扶助;经破产宣告、清算程序终止;有重大丧失债信情事尚未了结等人进入*场。
观光博弈税费部分,根据草案,业者按月应向主管机关缴特许费,确定15年内7%,第16年至25年8%,第26年起9%;*场所在地县市府得征收博弈特别税,最高7%。博弈业每年应将营业收入0.5%给主管机关办理教育、文化、社福等公益支出之用,每年也应提拨营业收入0.5%捐给嗜*防制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