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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亚新材发布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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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电鳗快报


  证券简称:南亚新材证券代码: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及归属安排后,可在归属期内分次获得公司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2,,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96%。其中首次授予1,,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77%,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80.09%;预留部分,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9%,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19.91%。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4.45元/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归属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30人,占公司员工总数人的2.39%,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上述所有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本激励计划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时且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每次归属以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前提条件。


  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首次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三期归属,每期归属的比例分别为30%、30%、40%。


  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年度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预留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三期归属,每期归属的比例分别为30%、30%、40%;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年度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预留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两期归属,每期归属的比例分别为50%、50%。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录


  声明......1


  特别提示......2


  目录......5


  第一章释义......6


  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7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8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9


  第五章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11


  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12


  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14


  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归属条件......15


  第九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22


  第十章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24


  第十一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19


  第十二章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24


  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27


  第十四章附则......30


  第一章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南亚新材、本公司、公司、上市指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本激励计划指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指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


  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


  激励对象指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


  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指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归属指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


  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第二


  类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归属日指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


  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业务指南》指《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


  权激励信息披露》


  《公司章程》指《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激励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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